國家關於鍋爐無需報檢的相關規定
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(2009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規) 編輯
《國務院關於修改〈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〉的決定》是由溫家寶總理頒布的國務院令第549號中公布的,條例由2009年1月14日國務院第46次常務會議簽署,自2009年5月1日起實施。
(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》是由朱鎔基總理簽署的國務院令第373號公布的,已經2003年2月19日國務院第68次常務會議通過,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。
第八章
(一)鍋爐,是指利用各種燃料、電或者其他能源,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一定的參數,並對外輸出熱能的設備,其範圍規定為容積大於或者等於30L的承壓蒸汽鍋爐;出口水壓大於或者等於0.1MPa(表壓),且額定功率大於或者等於0.1MW的承壓熱水鍋爐;有機熱載體鍋爐。